欢迎访问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热点内容
县市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 电     话:
  • 网     址:
  • 地     址:
他山之石您的位置:首页 > 他山之石 >
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发布时间:2019-10-20 17: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第一道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被告张某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张某某(1996年出生)由父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经常酗酒、酒后打骂女儿张某某。2005年,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张某酗酒恶习未有改变,长期对女儿张某某实施殴打、谩骂,并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与外界接触,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2011年3月19日深夜,张某酒后将睡眠中的张某某叫醒实施殴打,张某某左脸受伤,自此不敢回家。同月26日,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张某某选择不再沉默,向司法部门写求救信,揭露其父家暴恶行,态度坚决地表示再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要求跟随母亲胡某生活。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鉴于被告长期存在严重家暴行为,为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胡某向法院提出了保护张某人身安全的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其女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殴打、威胁张某某,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情况属实,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一、禁止张某威胁、殴打张某某;二、禁止张某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裁定作出后,该院向市妇联、区派出所、被告所在村委会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上述单位监督被告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后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自2011年4月28日起由胡某抚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湖南某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道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有益探索,为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其后的《反家庭暴力法》积累了实践素材,为少年司法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数十家媒体和电视台对该案进行了宣传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还引起联合国官员及全国妇联相关领导的关注,他们对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了高度评价。
  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还邀请当地妇联干部、公安民警、村委会干部、村调解员共同参与对被告的批评教育,促使被告真诚悔悟并当庭保证不再实施家暴行为。本案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社会联动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恰当运用,同时也为充分发扬“枫桥经验”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做出了良好示范。  

>关于我们

协会电话:0715-8266012

协会地址:咸宁市司法局(潜山路3号)

ICP备案:鄂ICP备17005609号-1

声明:凡本站转载文章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