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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尽抚养责任,子女是否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8-10-04 23:33        来源:河北法制网

       今年76岁的老王共生育四子,其中二儿子小王自幼过嗣给邻村的姑父,由姑父、姑姑抚养长大。在大儿子因病去世后,老王一直由三儿子、四儿子轮流赡养。由于老王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花费越来越大,使得以务农为生的三儿子、四儿子不堪重负。为此,老王要求二儿子小王承担部分赡养费,但是小王却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老王将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每月给其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其日后所需的相应医疗费用。

 

       庭审过程中,原告老王称自己虽未抚养过被告小王,但是在被告小时候原告经常去探望被告,还给被告支付过学杂费。被告小王认为,原告虽偶有探望,但始终没有尽到抚养责任,且原告将老房子变卖,卖房的钱也没有分给被告,因此,被告没有赡养生父老王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履行这样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该法定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相应赡养费,以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于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小王从现在起每月给付原告老王赡养费500元。原告提出的日后所需医疗费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当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说这两个权利之间必须是相互对应的,子女也绝不能以父母是否对自己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小王虽然从小被过继给姑父,老王未履行过自己的抚养责任,存着过错,但这并不能成为小王可以拒绝赡养生父老王的理由,也并不必然导致小王对老王的赡养义务予以免除,因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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